(2017)浙06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袍江宏德汽车修理店、文振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袍江宏德汽车修理店,文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袍江宏德汽车修理店,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斗门镇富陵村*幢车间(绍兴富华制衣厂内)。被执行人文振华,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绍兴市袍江宏德汽车修理店与被告文振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内容确定,被告文振华支付给原告绍兴市袍江宏德汽车修理店修理费9950元及利息等。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原告绍兴市袍江宏德汽车修理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4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