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5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天等县运输公司与黄民军、张秋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等县运输公司,黄民军,张秋霜,黄裕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5民初125号原告:天等县运输公司,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天等镇法定代表人:韦祥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乐,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民军,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告:张秋霜,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天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德,广西添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裕敏,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天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等县运输公司与被告黄民军、张秋霜、黄裕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天等县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等县运输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天等县运输公司负担。审判员 农国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文琳本裁定书所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