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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林与吴琼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吴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吴琼,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林劳务工资12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吴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琼所有的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因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经对被执行人吴琼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办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琼暂无其他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陈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