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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蓝晓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晓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1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晓强,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晓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光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晓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蓝晓强驾驶车牌号为川R351**的重型载货专业作业车搭载被害人陈某某,自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奥陶纪方向沿省道414线往万盛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省道414线6KM+300M黑山镇景星中学路段时,蓝晓强在连续弯道及下坡路段行驶时未提前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车辆失控侧翻,导致陈某某当场死亡,川R351**号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金属护栏及路边树林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蓝晓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蓝晓强在事故现场立即拨打110报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蓝晓强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晓强驾驶机动车在连续弯道及下坡路段行驶时未提前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车辆失控侧翻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晓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蓝晓强驾驶车牌号为川R351**的重型载货专业作业车搭载被害人陈某某,自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奥陶纪方向沿省道414线往万盛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省道414线6KM+300M黑山镇景星中学路段时,蓝晓强在连续弯道及下坡路段行驶时未提前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车辆失控侧翻,导致陈某某当场死亡,川R351**号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金属护栏及路边树林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蓝晓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蓝晓强在事故现场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蓝晓强与被害人亲属于2017年4月19日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及罪名,被告人蓝晓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收条;证人证言;被告人蓝晓强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晓强驾驶机动车在连续弯道及下坡路段行驶时未提前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车辆失控侧翻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晓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蓝晓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晓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晓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放代理审判员  赵俊杰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