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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天明、赵元期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明,赵元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天明,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平马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赵元期,男,1996年2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果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罗宁东,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天明犯盗窃罪、被告人赵元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天明、被告人赵元期及其辩护人罗宁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10���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天明来到田东县平马镇东港路易酷网吧门口附近,盗走黄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牌两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到平果县城以1000元卖给被告人赵元期。赵元期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415元。2、2016年9月11日20时,赵天明来到田东县国土局旁的维健副食品批发店门前,盗走兰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两轮电动车,后骑该电动车到平果县城,经张某介绍卖给阮某,得款10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362元。3、2016年9月20日6时,赵天明来到田东县平马镇朝阳路广场街公寓楼掌上明珠家具店楼下商铺门前,盗走韦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浅蓝色美豹煌牌两轮电动车。当晚,赵天明骑该电动车到平果县新安镇卖给李某1,得款500元。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976元。4、2016年1O月7日22时许,赵天明来到田东县平马镇朝阳路百度烤肉店门前附近,盗走黄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达牌两轮摩托车,后将该盗来的摩托车骑到平果,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赵元期。赵元期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931元。5、2016年10月7日O时许,赵天明来到田东县平马镇南华路137号门前,盗走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两轮电动车,后将该车骑到平果以600元卖给赵元期。赵元期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548元。6、2016年10月某日21时许,赵天明来到田东县平马镇东港路易酷网吧门口附近,盗走黄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铃牌两轮电动车,后骑到平果县城,经张某介绍卖给农某1,得款7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94元。7、2016年10月20日16时,赵天明来到田东商都,发现陈某停放在“偶遇鞋店”对面的电动车车头上有一部苹果6手机,遂将该手机盗走,并拿到田阳县城卖给经营手机修理店的李某2。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561元。8、2016年11月6日11时,赵天明来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大道东某2商都内的“魅力女人”服装店门口,盗走黄某4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豹煌牌两轮电动车,并把该车开到离商都南大门约10米处的小巷收藏。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813元。2016年11月6日,赵天明在田东县平马镇人民路古榕街被抓获。案发后,以上被盗物品已全部依法扣押并退还失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天明以非法��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元期明知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天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赵元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赵元期的辩护人罗宁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2、被告人系偶犯,且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天明来到田东县平马镇东港路易酷网吧门口附近盗走黄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牌两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到平果县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元期,赵元期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415元。2、2016年9月11日20时,被告人赵天明来到田东县国土局旁的维健副食品批发店门前,盗走兰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两轮电动车,后骑该电动车到平果县城,经张某介绍卖给阮某,得款1000元。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3362元。3、2016年9月20日6时,被告人赵天明来到田东县平马镇朝阳路广场街公寓楼掌上明珠家具店楼下商铺门前,盗走韦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浅蓝色美豹煌牌两轮电动车。当晚,赵天明骑该电动车到平果县新安镇卖给李某1,得款500元。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976元。4、2016年1O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赵天明来到田东县平马镇朝阳路百度烤肉店门前附近,盗走黄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达牌两轮摩托车,后将该盗来的摩托车骑到平果,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赵元期,赵元期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931元。5、2016年10月7日O时许,被告人赵天明来到田东县平马镇南华路137号门前,盗走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两轮电动车,后将该车骑到平果以600元卖给赵元期,赵元期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548元。6、2016年10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赵天明来到田东县平马镇东港路易酷网吧门口附近,盗走黄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铃牌两轮电动车,后骑到平果县城,经张某介绍卖给农某1,得款700元。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494元。7、2016年10月20日16时,被告人赵天明来到田东商都,发现陈某停放在“偶遇鞋店”对面的电动车车头上有一部苹果6手机,遂将该手机盗走,并拿到田阳县城卖给经营手机修理店的李某2。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561元。8、2016年11月6日11时,被告人赵天明来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大道东某2商都内的“魅力女人”服装店门口,盗走黄某4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豹煌牌两轮电动车,并把该车开到离商都南大门约10米处的小巷收藏。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813元。2016年11月6日,赵天明在田东县平马镇人民路古榕街被抓获。案发后,以上被盗物品已全部依法扣押并退还失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1、兰某、韦某、黄某2、林某、黄某3、陈某、黄某4的陈述;2、证人张某、黄某5、黄某6、阮某、农某1、李某1、赵某1、李某2、黄某7、黄某8、熊某、黄某9、赵某2的证言;3、抓获经过;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5、照片说明;6、卓越通讯手机保修单、田东县欧碟电动车行保修单、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收据、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7、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田东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8、户籍证明;9、被告人赵天明、赵元期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明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物品价值26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元期明知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多次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赵元期的辩护人罗宁东提出的第1点,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对于第2点,被告人系偶犯,且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元期三次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赃物系公安追缴后退还被害人并非其主��退赃,故该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天明、赵元期庭上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被告人赵天明、赵元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一、被告人赵天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赵元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岀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廖志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容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