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校飞、张幼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校飞,张幼年,陈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235号申请执行人:陈校飞,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张幼年,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陈祖友,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校飞与被执行人张幼年、陈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幼年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陈祖友、张幼年名下养殖塘土地征收补偿款已被本院诉讼保全,目前尚不能提取,又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祖友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应家棚村龙王堂的房产因被本院另案查封,该房产为集体土地性质,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陈校飞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幼年、陈祖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张幼年、陈祖友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校飞案款2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14元,执行费3239.21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