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盘山县羊圈子镇后杨村民委员会诉孙荣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羊圈子镇后杨村民委员会,孙荣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22民初618号原告:盘山县羊圈子镇后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负责人:杨明,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孙荣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县羊圈子镇后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杨村)诉被告孙荣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后杨村负责人杨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荣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后杨村诉称:2015年12月初,被告孙荣猛在原告后杨村建造冷棚,为偿还贷款,向原告后杨村借款220,000元。经原告后杨村多次催要,被告孙荣猛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故原告后杨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孙荣猛立即返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荣猛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初,被告孙荣猛在原告后杨村建造冷棚,为偿还贷款,向原告后杨村借款220,000元。并于2017年3月6日为原告后杨村出具借据一份,经原告后杨村多次催要,被告孙荣猛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后杨村提供的借据一份,以及原告后杨村负责人杨明的庭审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孙荣猛向原告后杨村借款,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孙荣猛未返还借款的行为系违约。故原告后杨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荣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山县羊圈子镇后杨村民委员会借款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孙荣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