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武丕旺诉被告孙宏海、被告王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丕旺,孙宏海,王加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702号原告:武丕旺,男。被告:孙宏海,男。被告:王加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丕旺诉被告孙宏海、被告王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4日原告武丕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丕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武丕旺负担。审判员 张孝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