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8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武丕旺诉被告孙宏海、被告王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丕旺,孙宏海,王加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702号原告:武丕旺,男。被告:孙宏海,男。被告:王加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丕旺诉被告孙宏海、被告王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4日原告武丕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丕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武丕旺负担。审判员  张孝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