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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丙林与贺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林,贺红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969号原告:李丙林,男,生于1971年9月10日,汉族,住凤翔县。被告:贺红涛,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林诉被告贺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丙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丙林负担。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