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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陶杨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陶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1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扬州市维扬路171号。委托代理人:万湾,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杨,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陶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并执行到位28747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维明代理审判员  张 弛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孙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