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与韩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韩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住所图们市解放路10号。法定代表人车永新,行长。被执行人韩哲华,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申请执行韩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哲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后,查明被执行人韩哲华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因被执行人系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金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之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所有的本金及利息,并由案外人朴文哲以其全部财产提供担保。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韩哲华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