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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显华诉被告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华,丁华,杨显华,丁华,杨显华,丁华,杨显华,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440号原告杨显华,男委托代理人王启明,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号14312199180550219。被告丁华,。原告杨显华诉被告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显华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显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显华负担。审 判 长  杨宏勇人民陪审员  向莱茵人民陪审员  郑延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雷金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