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冬生与冯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冬生,冯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2065号原告郭冬生,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冯晓军(又名冯艳军)男,199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郭冬生诉被告冯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冬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冬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晓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冬生诉称:2016年10月17日,被告冯晓军因跑运输通过中间人冯某向原告借款1万元,当时说用两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为此特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冯晓军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冯晓军承担。被告冯晓军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被告冯晓军以跑运输为由通过冯某介绍向原告郭冬生借款1万元。并给原告打有借据。借条上注明“今借到,郭冬生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到12月16日还清,如不还清,我自愿把名下拉货车冀DA5385003扣押,冯晓军。2016年10月17日”。该借据左下角有证人冯某签名。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冯晓军因跑运输向原告郭冬生借款10000元,到期未还,原告郭冬生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晓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冬生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静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