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璐、王腾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璐,王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孙璐,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腾飞,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璐与被执行人王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璐以本院用拍卖被执行人王腾飞的车款偿还其借款110312元同意了结此案为由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钦审判员 成为钢审判员 李传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世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