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宗建祥与王莉、无锡市兰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莉,宗建祥,无锡市兰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莉,女,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建祥,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审被告:无锡市兰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庆源大道东侧、阳泉西路北侧(宜兴红星美凯龙家居国际生活广场F1幢一层131号)。原审被告:徐茅,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上诉人王莉因与被上诉人宗建祥、原审被告无锡市兰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1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王莉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交款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杜伟建审判员 孙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