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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解秀与梁小芳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解秀,梁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40号申请执行人梁解秀,女,1949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蓝山县。被执行人梁小芳,女,1970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蓝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127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前将执行标的款3334.8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434.8元交来本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7民初4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宏长审 判 员  刘圆格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