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解秀与梁小芳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解秀,梁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40号申请执行人梁解秀,女,1949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蓝山县。被执行人梁小芳,女,1970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蓝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127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前将执行标的款3334.8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434.8元交来本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7民初4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宏长审 判 员 刘圆格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