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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方清勇申请执行王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清勇,王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方清勇,男,1969年12月5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王星,女,1992年10月28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清勇与被执行人王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星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文中民二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文中民二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耿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