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2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殷芳龙,殷海峰,桂文明,吴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组织机构代码09950154-1。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9012872-9。法定代表人:殷芳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殷芳龙,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殷海峰,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桂文明,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义富,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殷芳龙、殷海峰、桂文明、吴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22执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