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郭玉秀与李长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秀,李长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018号原告:郭玉秀,女。被告:李长彬,男。原告郭玉秀与被告李长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郭玉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长彬归还郭玉秀家承包地一根垄;2、要求李长彬赔偿损失500元。事实和理由:1997年,郭玉秀家分得2.5公顷承包地。2016年,郭玉秀在分得的承包地上种玉米,但是在秋收时,李长彬强行将郭玉秀与他家相邻的一根垄玉米收割。为此,郭玉秀找到李长彬主张权利,李长彬认为这根垄是他家的。郭玉秀找到村上和乡里的土地司法所,经过实际测量,李长彬强占的一条垄是郭玉秀家的,但是李长彬仍不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玉秀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玉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