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玉秀、肖婷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秀,肖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秀,女,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肖婷香,女,1965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秀与被执行人肖婷香(2016)闽0821民初35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另案轮候查封了肖婷香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房产(首封法院为新罗法院),另案查封了肖婷香、官小琨所有的座落于龙岩市长汀县房屋(集体用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肖婷香丈夫官小琨在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60000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经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审 判 员  吴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