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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宽与郜川、无锡夏氏轩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宽,郜川,无锡夏氏轩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91执1950号申请人朱宽,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濉溪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委托代理人王鹏丽,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郜川,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濉溪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被执行人无锡夏氏轩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323785-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杨家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守强,该公司总经理。朱宽与郜川、无锡夏氏轩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氏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0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郜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宽经济损失48725.18元。二、夏氏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宽经济损失23801.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郜川支付损失49998.18元;要求夏氏轩公司支付损失24423.33元。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郜川、夏氏轩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郜川、夏氏轩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郜川、夏氏轩公司名下无车辆及房产登记。夏氏轩公司无对外投资。郜川名下无公积金存款。郜川暂住地居委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执行中,锆川向朱宽支付了3万元。本院依法将郜川、夏氏轩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郜川尚未执行到位19998.18元;夏氏轩公司尚未执行到位24423.33元。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要求对夏氏轩公司进行审计,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91民初0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杨翼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淼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