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宁县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宁县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杰成,罗梅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宁县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755645288P。法定代表人:罗援朝,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新城63区(鼎盛路与新华路交界处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368249158XP。法定代表人:方宇霞,该社理事长。原审被告:谭杰成,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审被告:罗梅菊,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上诉人广宁县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鼎湖农信社)、原审被告谭杰成、罗梅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3民初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华鸿公司上诉称,华鸿公司是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县,即使本案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形,但根据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原则,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鼎湖农信社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谭杰成、罗梅菊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鼎湖农信社与谭杰成签订的《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涉案争议或纠纷向乙方(即鼎湖农信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鼎湖农信社住所地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华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华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