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希柱、刘桂彬与攀枝花市锦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希柱,刘桂彬,攀枝花市锦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291号原告:胡希柱,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刘桂彬,女,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攀枝花市锦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大河中路178-10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峰。原告胡希柱、刘桂彬与被告攀枝花市锦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胡希柱、刘桂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希柱、刘桂彬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希柱、刘桂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62元,减半收取2731元,由原告胡希柱、刘桂彬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