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民初24-103、12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汕头市欢乐唱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汕头市欢乐唱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民初24-103、124-13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鹏,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欢乐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姚忠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汕头市欢乐唱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九十案,本院2017��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鹏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姚忠健到庭参加诉讼。九十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7000元,赔偿原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每案3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监制发行的DVD专辑。其中,《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共17张光碟,收录了包含《平行线》等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共10张光碟,收录了包含《ANDY》等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我是传奇——原创流行金曲精选》DVD1-DVD6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下称孔雀廊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DVD专辑,共6张光碟,收录了包括《红尘情歌》等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下称海蝶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下称华谊公司)、孔雀廊公司分别对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原告与该三家权利人分别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上述三家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MTV音乐电视作品,包括:《平行线》(24号案)、《相思垢》(25号案)、《我介意》(26号案)、《这种爱》(27号案)、《星月神话》(28号案)、《第三滴眼泪》(29号案)、《最后一个夏天》(30号案)、《亲爱的还幸福吗》(31号案)、《ANDY》(32号案)、《惩罚》(33号案)、《恩赐》(34号案)、《哈啰》(35号案)、《幻想》(36号案)、《离别》(37号案)、《人狼》(38号案)、《认真》(39号案)、《撕夜》(40号案)、《退让》(41号案)、《下雪》(42号案)、《相容》(43号案)、《小说》(44号案)、《新家》(45号案)、《雨衣》(46号案)、《爱上谁》(47号案)、《差一点》(48号案)、《不让你走》(49号案)、《还你自由》(50号案)、《坚持到底》(51号案)、《天涯海角》(52号案)、《无法阻挡》(53号案)、《无能为力》(54号案)、《祝你快乐》(55号案)、《没什么好怕》(56号案)、《天天看到你》(57号案)、《听见牛在哭》(58号案)、《有你才完整》(59号案)、《爱你比我重要》(60号案)、《你就像个小孩》(61号案)、《他一定很爱你》(62号案)、《一天天一点点》(63号案)、《候鸟》(64号案)、《下次如果离开你》(65号案)、《下雨的时候会想你》(66号案)、《我在你的爱情之外》(67号案)、《伴虎》(68号案)、《拆东墙》(69号案)、《微博控》(70号案)、《装糊涂》(71号案)、《河山大好》(72号案)、《胡萝卜须》(73号案)、《想象之中》(74号案)、《Playwithstyle》(75号案)、《雏菊》(76号案)、《灵灵》(77号案)、《冰冰》(78号案)、《一生的爱》(79号案)、《天使不要开玩笑》(80号案)、《DearJane》(81号案)、《画心》(82号案)、《我走以后》(83号案)、《如果爱下去》(84号案)、《我们说好的》(85号案)、《这该死的爱》(86号案)、《想你,零点零一分》(87号案)、《你》(88号案)、《我》(89号案)、《倾城》(90号案)、《一大片天空》(91号案)、《两个下雪的夜》(92号案)、《在梵高的星空下》(93号案)、《在世界中心呼唤爱》(94号案)、《瘾》(95号案)、《某某》(96号案)、《想哭》(97号案)、《丹书铁契》(98号案)、《奇幻之旅》(99号案)、《且听风吟》(100号案)、《一个人唱情歌》(101号案)、《���不是我自己》(102号案)、《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103号案)、《红尘情歌》(124号案)、《水果情歌》(125号案)、《未曾好过》(126号案)、《幸福恋人》(127号案)、《一个人哭》(128号案)、《曾经爱过你》(129号案)、《过期的情书》(130号案)、《无情的温柔》(131号案)、《一万个理由》(132号案)、《真的用心良苦》(133号案),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开庭时辩称,其是2015年1月才接手经营的,点歌系统是购买的,其不懂法。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证明本系列案保护的作品类型、内容及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2.合法出版物封面、封底及歌曲目录,证明权利人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3.��利人给原告的授权公证书,证明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4.被告侵权的公证书及封存光盘,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经与原件比对,内容一致,原告提交的合法出版物可以作为确定权利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4为有效公证文书,被告未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活动地域为全国,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协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DVD出版物收录了《平行线》《相思垢》《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认真》《不让你走》《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画心》《我走以后》《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这该死的爱》《你》《我》《倾城》《一大片天空》《两个下雪的夜》《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某某》《想哭》《奇幻之旅》《且听风吟》《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等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DVD出版物收录了《ANDY》《惩罚》《恩赐》《哈啰》《幻想》《离别》《人狼》《撕夜》《退让》《下雪》《相容》《小说》《新家》《雨衣》《爱上谁》《差一点》《还你自由》《天涯海角》《无法阻挡》《无能为力》《祝你快乐》《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有你才完整》《爱你比我重要》《你就像个小孩》《候鸟》《下次如果离开你》《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伴虎》《拆东墙》《微博控》《装糊涂》《河山大好》《胡萝卜须》《想象之中》《Playwithstyle》《雏菊》《灵灵》《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DearJane》《想你,零点零一分》《瘾》《丹书铁契》《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等音乐电视作品。上述DVD出版物外包装标注“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ISRCCN-A01-11-374-00/V.J6”、“ISBN978-7-7999-2129-7”、“ISBN978-7-7999-2275-1”等信息。该DVD出版物内页显示,上述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分别为海蝶公司、华谊公司。孔雀廊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我是传奇——原创流行金曲精选》(DVD1-DVD6)专辑收录了包括《红尘情歌》《水果情歌》《未曾好过》《幸福恋人》《一个人哭》《曾经爱过你》《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等音乐电视作品。上述DVD出版物外包装标注“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ISBN978-7-7984-0280-3”、“ISBN978-7-7984-0281-0”、“ISBN978-7-7984-0282-7”、“ISBN978-7-7984-0283-4”、“ISBN978-7-7984-0284-1”、“ISBN978-7-7984-0285-8”等信息。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中,《ANDY》《恩赐》《离别》《新家》《无能为力》《爱你比我重要》《一天天一点点》《下次如果离开你》《红尘情歌》九首为主要由歌星演唱场景、穿插演唱会画面或群众演员表演构成;其余八十一首均具有故事情节。原告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2008年9月5日、2013年11月11日与权利人孔雀廊公司、华谊公司、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权利人分别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孔雀廊公司未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华谊公司未授权出租权、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权利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原告名义进行;��有效管理权利人授予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权利人应将其授权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原告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格式进行登记,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原告。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等。经权利人同意,三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分别顺延至2017年7月28日、2017年9月5日、2019年11月10日止。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5日出具的(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4793号《公证书》记载了如下事实:2015年10月20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敏一起,来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XX路X号店面标识为“畅享量贩式KTV”的场所。进入该场所前,公证人员对刘志敏携带的用于���全证据的拍照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拍照设备的储存空间为空白;随后,刘志敏运用该设备对该场所店面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拍照后,刘志敏进入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办理了相关手续,公证人员随同其进入该场所二层标识为“210”的房间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人员对刘志敏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摄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设备的储存空间为空白;随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志敏在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平行线》《相思垢》《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ANDY》《惩罚》《恩赐》《哈啰》《幻想》《离别》《人狼》《认真》《撕夜》《退让》《下雪》《相容》《小说》《新家》《雨衣》《爱上谁》《差一点》《不让你走》《还你自由》《坚���到底》《天涯海角》《无法阻挡》《无能为力》《祝你快乐》《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有你才完整》《爱你比我重要》《你就像个小孩》《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候鸟》《下次如果离开你》《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伴虎》《拆东墙》《微博控》《装糊涂》《河山大好》《胡萝卜须》《想象之中》《Playwithstyle》《雏菊》《灵灵》《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DearJane》《画心》《我走以后》《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这该死的爱》《想你,零点零一分》《你》《我》《倾城》《一大片天空》《两个下雪的夜》《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瘾》《某某》《想哭》《丹书铁契》《奇幻之旅》《且听风吟》《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红尘情��》《水果情歌》《未曾好过》《幸福恋人》《一个人哭》《曾经爱过你》《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等在内的150首歌曲,并同时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上述歌曲播放完毕后结束消费,刘志敏向该场所支付相关费用并索取了消费单据一张。返回驻地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志敏将前述摄像设备与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相连接,运用笔记本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上述摄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由公证人员放入证物袋内密封;刘志敏将前述拍照设备与公证人员携带的笔记本电脑相连接,将所拍摄的一张照片传输至该笔记本电脑内保存,由公证人员将其打印,取得照片打印页面一页。经比对,现场公证摄录的《平行线》《相思垢》《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ANDY》《惩罚》《恩赐》《哈啰》《幻想》《离别》《人狼》《认真》《撕夜》《退让》《下雪》《相容》《小说》《新家》《雨衣》《爱上谁》《差一点》《不让你走》《还你自由》《坚持到底》《天涯海角》《无法阻挡》《无能为力》《祝你快乐》《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有你才完整》《爱你比我重要》《你就像个小孩》《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候鸟》《下次如果离开你》《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伴虎》《拆东墙》《微博控》《装糊涂》《河山大好》《胡萝卜须》《想象之中》《Playwithstyle》《雏菊》《灵灵》《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DearJane》《画心》《我走以后》《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这该死的爱》《想你,零点零一分》《你》《我》《倾城》《一大片天空》《两个下雪的夜》《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瘾》《某某》《想哭》《丹书铁契》《奇幻之旅》《且听风吟》《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红尘情歌》《水果情歌》《未曾好过》《幸福恋人》《一个人哭》《曾经爱过你》《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九十首音乐电视,虽没有进行完整摄录,但从所摄录的部分看,其演绎者、词曲作者、音乐旋律、画面、演唱内容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一致。另查,被告于2012年12月2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娱乐场所(量贩式KTV)、旅馆业、公共场所(音乐厅、茶座)、棋牌。被告当庭确认公证处进行保全时的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西环城路11号店面标识为“畅享量贩式KTV”的场所是其经营。本院认为,本系列案��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涉案的《平行线》《相思垢》《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惩罚》《哈啰》《幻想》《人狼》《认真》《撕夜》《退让》《下雪》《相容》《小说》《雨衣》《爱上谁》《差一点》《不让你走》《还你自由》《坚持到底》《天涯海角》《无法阻挡》《祝你快乐》《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听见牛在哭》《有你才完整》《你就像个小孩》《他一定很爱你》《候鸟》《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伴虎》《拆东墙》《微博控》《装糊涂》《河山大好》《胡萝卜须》《想象之中》《Playwithstyle》《雏菊》《灵灵》《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DearJane》《画心》《我走以后》《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这该死的爱》《想你,零点零一分》《你》《我》《倾城》《一大片天空》《两个下雪的夜》《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瘾》《某某》《想哭》《丹书铁契》《奇幻之旅》《且听风吟》《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水果情歌》《未曾好过》《幸福恋人》《一个人哭》《曾经爱过你》《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八十一首音乐电视具��故事情节,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服装、灯光等有关专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人的策划构思和编排创作,是声音与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达到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余《ANDY》《恩赐》《离别》《新家》《无能为力》《爱你比我重要》《一天天一点点》《下次如果离开你》《红尘情歌》九首音乐电视为主要由歌星演唱场景、穿插演唱会画面或群众演员表演构成,外加少量拍摄技术的变化,着重以摄影机再现演员表演,歌词歌曲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尚未达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应认定为录像制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系列案中,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我是传奇——原创流行金曲精选》(DVD1-DVD6)出版物标注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等版权信息,结合原告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海蝶公司、华谊公司、孔雀廊公司分别系涉案作品及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权利人授权,享有对上述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管理权以及上述制品复制权的管理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故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等权利。本系列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复制涉案九十首音乐电视并通过点歌系统向消费者播放,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八十一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及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九首录像制品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本院根据九十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间长短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九十案共计36000元。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九十案合并判决如下:一、被告汕头市欢乐唱娱乐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平行线》《相思垢》《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惩罚》《哈啰》《幻想》《人狼》《认真》《撕夜》《退让》《下雪》《相容》《小说》《雨衣》《爱上谁》《差一点》《不让你走》《还你自由》《坚持到底》《天涯海角》《无法阻挡》《祝你快乐》《没什么好怕》《天天看到你》《听见牛在哭》《有你才完整》《你就像个小孩》《他一定很爱你》《候鸟》《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伴虎��《拆东墙》《微博控》《装糊涂》《河山大好》《胡萝卜须》《想象之中》《Playwithstyle》《雏菊》《灵灵》《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DearJane》《画心》《我走以后》《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这该死的爱》《想你,零点零一分》《你》《我》《倾城》《一大片天空》《两个下雪的夜》《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瘾》《某某》《想哭》《丹书铁契》《奇幻之旅》《且听风吟》《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水果情歌》《未曾好过》《幸福恋人》《一个人哭》《曾经爱过你》《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八十一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二、被告汕头市欢乐唱娱乐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理协会管理的《ANDY》《恩赐》《离别》《新家》《无能为力》《爱你比我重要》《一天天一点点》《下次如果离开你》《红尘情歌》九首录像制品复制权的行为;三、被告汕头市欢乐唱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九十案的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每案各50元、九十案共计4500元,由被告汕头市欢乐唱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玫审 判 员 游���英审 判 员 郭 建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施 婧书 记 员 林 坚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