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帅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292号被执行人:黄帅波,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本院(2016)浙0683刑初73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黄帅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被告人黄帅波赌资人民币60000元。上述没收、追缴款项均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赌资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帅波刑满释放,除已经主动缴纳的6000元外,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