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冬瑞与付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冬瑞,付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杨冬瑞,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付旺华,女,住吉林市船营区。杨冬瑞诉付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付旺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杨冬瑞医疗费41305.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00元、护理费11719.54元、伤残赔偿金49801.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鉴定费2180.00元、交通费200.00元,合计111606.94元扣除先期垫付的医疗费10000.00元即人民币101606.94元。案件受理费2332.00元(原告杨冬瑞已预交),由被告付旺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冬瑞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久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