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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旺国与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旺国,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553号原告:陈旺国,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35号天富豪庭(国泰康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475375XR。法定代表人:张解矛,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曾小文,女,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袁长成,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荣三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63381756E。法定代表人:柯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振声,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上。原告陈旺国诉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陈旺国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洁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