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玩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玩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5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玩丽,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辩护人廖江剑,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玩丽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代检察员黄全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玩丽及其辩护人廖江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玩丽以帮办理低保、危房改造、老人补助为由,骗取莫某5790元、黄某135380元、梁某1450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玩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玩丽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玩丽提出其行为不是诈骗。指控的第一起其只是向某凤某借款人民币5790元,指控的第二起其只是向黄某1借了8000元,另外6000元是用于帮黄某1办理低保和保险,指控的第三起其从梁某1处拿了32000元是用于帮梁某1办理低保和危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玩丽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希望法院对被告人杨玩丽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玩丽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被告人杨玩丽以帮助办理低保、老人补助为名,骗取桂平市下湾镇团结村莫某人民币579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证实,莫某于2016年9月7日15时05分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于2014年3月至9月期间被杨玩丽以帮办理低保为由骗取人民币5700元左右。(2)借条证实,杨玩丽多次从莫某处拿了共计5790元。(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杨玩丽打电话称有事需要帮忙,叫其去下湾团结沙子岭陈某1家。杨玩丽说拿别人的钱去帮办低保,其知道杨玩丽没有能力去帮办,说杨玩丽骗来骗去骗自己人,让杨玩丽尽快把钱还给人家,并写字条说明什么时候还钱。杨玩丽不会写,其就帮杨玩丽写了一张欠陈某1钱的字条,杨玩丽在上签名。听陈某1说杨玩丽后来并没有给回钱。(4)被害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3、4月份时,杨玩丽以帮办理低保后每月可领钱为由骗取其户约5700元。钱是分多次在其家给的。2014年9月份,杨玩丽来拿钱的时候,其和同村的人将她扭送到派出所,杨玩丽承认没有能力帮办得低保且已将钱花光,就写了一张欠条,上写她每次向某凤某拿多少钱。后来杨玩丽叫陈某2来其家帮求情,至今没有得回钱。(5)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证实,杨玩丽以帮其办理低保后可以每月领钱且办理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共多次骗取其5700多元。钱是其或丈夫陈某1分多次在桂平市下湾镇团结村沙子岭屯家中给的。2014年9月份发现上当后就和陈某1等人将杨玩丽扭送到派出所,杨玩丽承认骗钱且把钱花光了,叫陈某2来求情,后写了一张借条给其。(6)被告人杨玩丽的供述证实,2014年其以帮莫某、陈某1夫妇办理低保、老人补贴的方式骗取5790元。钱是多次向某凤某问取,每次一拿到钱就用于治病花完了。其没有能力可以帮办理,后来被莫某夫妇等人扭送到派出所,其承认骗钱叫陈某2帮讲情和担保,陈某2骂其骗人帮其写了字据,以证实从陈某1夫妇处拿了钱。至今未将钱给回莫某。(7)辨认笔录证实,莫某、陈某1辨认出诈骗其钱财的人是杨玩丽。(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桂平市下湾镇团结村沙子岭屯莫某屋。2、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杨玩丽以帮助办理低保、危房改造补助和帮人借钱为名,骗取桂平市下湾镇福高村黄某1人民币14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9月8日,黄某1到下湾派出所报案称2015年5月份至2016年2月份期间被杨玩丽以帮办理残疾保险、危房改造为由诈骗钱财。(2)证人冼梅连的证言证实,2015年,杨玩丽路过其家聊天时对其说办理低保和大病补助可以每月有收入。其和丈夫黄某1说了此事后,黄某1就将户口本和钱交给杨玩丽帮办理。杨玩丽多次找黄某1要钱称用于办理,后来黄某1对其说共计被杨玩丽骗了35380元。(3)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左右,大嫂冼梅连对其说拿钱给杨玩丽可以帮办理大病补助,其和大嫂说杨玩丽骗过人的,不要被骗了。(4)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份杨玩丽对其妻子冼梅连称可以帮办理低保和残疾保险,办理后每月可有收入。其听后同意办理。杨玩丽拿表给其填,向其要费用。2015年8月份杨玩丽叫一个“阿某”的男子到家帮照相称用于办理房改,其给了阿某照相钱。至2016年2月份,杨玩丽以办理残疾保险、危房改造、洪灾补助为由和借6000元给一个叫“阿莲”的女子办理残疾保险为由,先后共计骗取其35380元。钱多数是在福高小学岔入福鸿屯的竹根处给的。2016年2月份的时候,其问杨玩丽事情是否办好,杨玩丽对其说已办理好,迟些时间可以领钱,后来其一直未有钱领就报案了。(5)被告人杨玩丽的供述证实,其对黄某1老婆称办理大病补助可以得回部分医药费和可以帮办理危房改造、低保,但需要活动经费,以及以帮“阿莲”借钱为由,于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间,分别骗了黄某16000元和8000元,共计14000元。其曾叫“阿某”去帮黄某1家照相。骗来的钱用于治病花掉了。(6)辨认笔录证实,黄某1辨认出诈骗其钱财的人是杨玩丽。冼梅连辨认出杨玩丽是诈骗其丈夫黄某1钱财的人。(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桂平市下湾镇福高村福鸿屯黄某1屋、竹根处。3、2016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玩丽以帮助办理低保、危房改造补助为名,骗取桂平市下湾镇北角村梁某1人民币32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12日,梁某1到下湾派出所报案称被杨玩丽诈骗人民币45000元,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杨玩丽有作案嫌疑,于2016年8月13日通过电话通知杨玩丽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杨玩丽于当天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桂某市人寿保险公司卖保险。2016年7月底的时候在下湾镇甘井村见过杨玩丽,告知杨玩丽自己卖保险并给了名片。杨玩丽没有和其咨询过购买保险的事宜。(3)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做代理。认识杨玩丽,杨玩丽没有和其咨询过办理保险的事宜。(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下湾镇政府旁开照相馆,2016年6月份杨玩丽找其去下湾镇北角村高地坪一夫妇的瓦房照相,据说是用于帮那人办理危房改造。屋主给了其100元照相钱。(5)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梁某1的母亲。梁某1曾向其借15000元,据说是用于给一个妇女帮办理低保。(6)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5、6月份,梁某1向其借2000元。(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梁某1的丈夫。2016年4月份的一天,一妇女对他们夫妇说认识人可以帮办理低保和洪灾补助。其二次在家附近的荔枝树林处看到梁某1将钱交给那个妇女,梁某1还多次单独将钱给那名妇女。那名妇女说有能力办理,还叫了下湾圩照相馆的人来拍房屋的照片,所以相信了,后来才发现被骗。(8)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从梁某1处两次拿了1500元共计3000元给杨玩丽。期间多次搭杨玩丽去梁某1家。看见杨玩丽拿着梁某1的户口薄、叫“阿某”去梁某1家照相称用于办危改。不知道杨玩丽坐其摩托车掉了2万元的事,车尾没有掉过东西。杨玩丽天天打麻将,估计钱用于赌博了。一起住的时候没见她吃过药。(9)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农历三月三,杨玩丽说帮其办低保和房改、洪灾补助为由,共计骗其45000元。钱是分多次在其家附近荔枝树林给的,个别时候其丈夫在场,杨玩丽多数是搭摩托车来,每次摩托车停在几十米外等候,摩托车佬帮杨玩丽来拿过二次钱。其给过户口簿杨玩丽、杨玩丽叫“阿某”来帮照相称是用于办理有关事务,其给了100元照相费。其被骗的钱有15000元是借陈某4的,2000元是借陈某5的,10000元是其老公给的,18000元是自己的积蓄,共计45000元。其是在杨玩丽和其说已办得补助,但其没有收到发票和补助才发现被骗。(10)被告人杨玩丽的供述证实,其对梁某1说申请危房改造可以得到补助、有病办人身保险可以报销、买保险为办理低保可以多得补助,叫梁某1陆续支付经费,2016年4月份至7月份,多次诈骗梁某1财物共32000元。梁某2帮其从梁某1处拿过二次共计3000元,钱是在下湾镇北角村荔枝树木根处给的。所骗取的钱有2万弄丢了,1.2万自己用于买药和还债。曾叫“阿某”去梁某1家照相。(11)辨认笔录证实,梁某1、吴某辨认出杨玩丽是诈骗钱财的人。(12)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桂平市下湾镇北角村梁某1屋旁边荔枝树林。杨玩丽指认诈骗他人财物的地点、梁某2指认帮杨玩丽收受他人财物的地点、梁某1指认交钱给梁某2、杨玩丽的地点。综上所述,被告人杨玩丽诈骗莫某人民币5790元、黄某114000元、梁某132000元,共计5179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玩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玩丽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玩丽诈骗黄某135380元、梁某145000元。经查,此指控只有被害人黄某1、梁某1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杨玩丽供述其诈骗黄某1数额为14000元、诈骗梁某1的数额32000元。本院认定被告人杨玩丽诈骗黄某1数额是14000元、诈骗梁某1数额是32000元。被告人杨玩丽辩称其行为不是诈骗,而是帮他人办理低保等事务。经查,被告人杨玩丽诈骗莫某、黄某1、梁某1三人财物的事实,有被告人杨玩丽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条的证据予以印证,对被告人杨玩丽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玩丽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2016年8月13日电话通知杨玩丽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杨玩丽在接受调查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辩称其行为不是诈骗,杨玩丽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自首的特征要件,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玩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玩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玩丽退赔人民币5790元给莫凤兰;退赔人民币14000元给黄恒彬;退赔人民币32000元给梁连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周小滟人民陪审员 董翠霞人民陪审员 韦榕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志远陆细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