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芳、甘南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甘南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女.被执行人甘南喜,男.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张芳申请甘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13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甘南喜应支付申请人张芳案款981999.0元,承担执行费12219.99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81999.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甘南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2执6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