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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俞一芬与邬生哲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一芬,邬生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俞一芬,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邬生哲,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俞一芬与邬生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1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一芬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邬生哲支付欠款人民币89,0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向多家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1277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珮审判员 王丽辉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王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