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4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聂清华、聂清华与王玉和、王玉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清华,王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861号申请人聂清华,女,1964年05月0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玉和,男,1957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清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和民间借贷一案中。(2016)内0304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标的总额40000元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聂清华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4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