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边某,高某,边某,高某,边某,高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1357号原告高某,女,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边某,男,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尉氏县。原告高某与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相识三个月后××××年××月××日在尉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农历2015年2月1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由于结婚相识时间段双方并没有相互了解,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夫妻感情越来越淡,2016年年初双方开始分居,现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不太会说话,请小慧原谅。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庭审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尉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农历2015年2月1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因家务琐事生过气。2016年初原、被告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虽在婚后生活中因家务琐事生过气,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尊重、互相体谅,还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二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