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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1年5月7日生,汉族,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吕某,男,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为北京,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案委托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