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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倩与张红亮、赵艳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张红亮,赵艳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703民初266号原告:李倩,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新,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系原告丈夫)。被告:张红亮,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延津县。被告:赵艳梅,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延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延津县东屯镇东屯村***号(系被告丈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87297220T负责人:周学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行、于海沙,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倩与被告张红亮、赵艳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倩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00元;二、被告张红亮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倩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元;三、该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李倩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官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晓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