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万江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万江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刑初37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万江,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前郭县新庙卫生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2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取保候审;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1月2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9日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车宏伟,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晓光,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万江犯诬告陷害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万江及其辩护人车宏伟、张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5年间,马某欠被告人吕万江欠款及本金合计10万元,马某一直未能归还。2015年4月间,被告人吕万江找到林某(另案处理),交给其一份伪造的柏林四季小区一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指使林某于同年的4月26日找到马某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到定金款10万元的收据。后林某将马某签好字的此份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交给被告人吕万江。同年11月间,被告人吕万江又指使林某向马某索要10万元,但马某却无法联系。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吕万江指使林某以被马某骗取10万元定金款为由,到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报案。同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对林某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马某列为网上逃犯,做出对马某刑事拘留的决定。2015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找到马某询问其诈骗林某的事实时,发现林某报案的诈骗的事实并不存在。并于12月20日将被告人吕万江及林某传唤到公安机关,二人供述了诬告陷害被害人马某诈骗的事实。2015年12月21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做出撤销林某诈骗案的决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万江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万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万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车宏伟、张晓光辩护认为:被告人吕万江于2015年12月20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万江所实施的诬告陷害行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情节较轻微;被告人吕万江在案发后主动对被害人进行和解,免除其债务10万元,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万江在2014年患有结肠癌,身体状况不好,需经常治疗,应考虑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吕万江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又查明,被告人吕万江免除了被害人马某的债务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扣押清单、房屋买卖合同、收据,证实马某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马某将前郭县柏林四季小区一房屋出售给林某,签订合同时交付10万元,余款15万元于2015年11月7日一次性付清。同时证实2015年4月26日马某为林某出具收到林某卖房款10万元的收据。2、刘某1提供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查档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证实本案马某和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证不是真实的产权证,真实的产权人不是马某。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0日毛都派出所办理林某诈骗案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发现:之前被害人林某是故意隐瞒事情真相。在谎称已将10万元定金交给马某的情况下,到派出所报案,诬告陷害马某利用伪造的柏林四季小区一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诈骗其现金10万元。2015年12月20日,民警以配合调查为由,将林某、吕万江口头传唤至宁江二分局,在二分局门前将二人抓获”(2016年4月18日出具)。2017年1月13日出具抓获经过“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马某并没有利用伪造的房产证骗取林某现金十万元。2015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以电话的形式告知林某、吕万江来宁江公安二分局,并在电话中告知其二人到公安机关核实林某被马某诈骗一案,林某、吕万江二人于当日上午到宁江二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经公安机关核实发现:之前林某是受吕万江指使故意隐瞒事情真相,在谎称已将十万元定金交给马某的情况下到派出所报案,诬告陷害马某利用伪造的柏林四季小区一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骗取其现金10万元。故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0日以诬告陷害罪将林某、吕万江刑事拘留”。4、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吕万江及林某的年龄,二人在辖区居住期间均无前科劣迹。5、出院诊断书,证实“2014年6月22日至7月8日,吕万江在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乙状结肠癌,大肠多发息肉,肝囊肿”。6、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15日,林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被马某以虚假的房屋产权证骗取现金10万元。12月18日,宁江二分局对林某诈骗案立案侦查”。7、拘留证,证实2015年12月18日宁江二分局作出对马某刑事拘留的决定,但并未执行。8、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18日将马某列为网逃人员,案情为林某被骗10万元。同年12月21日撤销此网逃决定。9、撤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21日对林某被诈骗案撤销案件。10、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实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吕万江的同案犯林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认定林某为从犯。11、谅解书,证实“我马某因欠林某人民币十万元,引起纠纷。致使吕万江、林某诬告陷害我。我马某愿意对吕万江、林某予以谅解,永不追究吕万江、林某的任何责任。谅解人:马某。2016年4月29日”。二、证人证言1、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今年4月份,我和林某开着我的车去过毛都站镇复兴村。当时他说有个人通过别人借他的钱,缺少手续,要去找这个人补签个手续,我正好闲着没事就跟他一起去了。到复兴村后,林某给那个人打的电话,那个人就来找我们了。找到之后,这个人坐在车后面,签字按的手押,之后我俩从原路返回的。林某拿出一叠纸,好像是协议和房照之类的东西,具体我忘记了”。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我和马某是一个屯子的。我俩一起去街里吕万江家玩过推牌九,马某是雇我的车去的,他去玩,我从来不玩。最早去应该是5年之前的事情了,大概应该是2010年,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了。马某在吕万江手里借过钱。因为有的时候马某带的钱输没有了,吕万江就借给马某钱接着让他玩。但是具体拿多少我不知道,拿了几次我也不清楚。马某和我说过,他在吕万江那里拿钱,吕万江是要利息的,但是具体多少利息我就不知道了”。3、证人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一天,林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要用5万元钱,我让他来取的。他向我借钱时没说是买房子的钱,前两天林某向我说他因为要买房子,钱被人骗了,我才知道他借钱是要买房子”。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柏林四季小区的房屋是自己的房子,一直居住。这套房子一直我居住了,期间没有任何转租转卖。不认识马某”。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第1份供述:我来报案,我被马某骗10万元钱。2015年4月26日晚上7点多,我在建设街九州名城附近,将10万元钱给的马某。我是2014年通过吕万江认识的马某,我俩在一起吃过饭。2015年年初,我俩唠嗑的时候知道马某在柏林四季有一套房子要卖,大约20多万。我当时感觉挺便宜的,就问吕万江马某是否真有房子要卖,当时吕万江说马某确实有一套房子着急卖,我就相信了。我找到马某和他说要买房子的事,马某说他在柏林四季小区有一套96.4平方米的房子,最少25万元。我觉得价格便宜,就答应买了。当时马某说房子正租着,2015年11月7日到期,马某让我先付10万定金,其余的钱等房子到期再给他,到时他就把房子过户给我,谈完后我回家准备10万元钱。2015年4月16日我打电话约马某在前郭县粮库对面的九州名城附近见面,当天我在车里将用黑色塑料袋装的10万元钱给的马某。他在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据上分别给我签的字和按的手印,他把房屋所有权证给我了,之后他拿钱就走了。这期间,我一直没联系他,直到2015年11月7日房子到期,我才给马某打电话,但是他手机关机了。这段时间我始终联系他一直联系不上,后来我自己去那房屋去问,马某所说的那套房子在物业那登记的名字也不是马某,我通过朋友查马某给我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也是假的,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被骗的10万元钱我自己家有5万元,又向我大姨子借5万元钱”。第2、4份供述证实“我到公安机关诬告马某了,是我连襟吕万江要我这么做的,他弄了一份假的房屋买卖协议,让我说在马某手里买了一套房子,并且交了10万定金,充当受害者,到公安机关报案诬告马某诈骗我10万元钱。我在公安机关报案时说:我和马某是通过吕万江认识的,然后听说他有房子要卖,96平方米的房子只卖25万,我觉得便宜,就给马某交了10万元的定金,并且是在街里的九州名城附近交易的钱和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后期联系不上马某,又到这个交易的房子进行了核实,发现不是马某的房子,就来报案了。我报案所说的都不是真实的,是我撒谎了,其实根本没有买卖房子这事,也没有交易的10万元钱。其实是马某欠我连襟吕万江的钱,但具体是欠的什么钱我不知道,吕万江为了好往回要这个钱,就想出这么个注意,并且和我说的,让我这么干的。我说的我和马某所谓的签署房屋买卖协议的时间是2015年4月26日晚上7点多钟,在毛都站镇复兴村我朋友秦某车里和马某签的,并不是在九州名城附近。2015年4月份的一天,我连桥吕万江给我打电话,说要和我谈点事,之后我俩就见面了,具体在哪里见面我忘了,我俩见面之后,吕万江和我说他有一个朋友欠他10万元钱,他俩关系挺好的,吕万江还不好意思要,就让我以我的名义买这个人的房子,买房的钱不用我管,让我帮他这个忙就行,因为当时吕万江有病了,我挺可怜他的就答应帮他这个忙了。2015年4月26日那天上午,吕万江开车到我家楼下找我,我就下楼了,下楼到他车里之后,吕万江就给了我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还有一个10万元钱的收据,收据上写着‘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上款系收林某买房(柏林四季小区款)’,还有一个红皮的房屋产权证,还有两张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给完我这些东西之后,吕万江就对我说‘我一会给你一个电话号码,你找那个人,他叫马某,让马某把这个合同和收据签了字就行了,马某自己就知道怎么回事了’。之后吕万江给了我一个尾号是3588的手机号就是马某的手机号,他和我说这个人就是要和我签合同的人。接着我在那张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乙方后面签的我名字,按捺的手印。当天晚上6点多钟我下班以后,我和我朋友秦某开车就去找那个人了。当时我和那个人通话了,他说他在毛都站镇复兴村呢,让我去那找他。我和秦某开车到复兴村之后就给那个人打电话,我和马某见面之后,马某就上秦某的车了。在车上我把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据就递给马某了,我当时让他看看。他看了一遍之后,就分别在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后面签的字,按捺的手印,在收据的收款人后面签的字,并按捺的手印。我当时看见他签的是”马某”三个字。签完字之后我和秦某开车就回家了。我回到家之后就给吕万江打电话了,我说马某签完字了,当时吕万发说那个签完字的合同和收据先放在我那,过段时间再给他,这个东西始终在我家放着。大概是2015年10月份的时候,吕万江才去我家把那个合同和收据拿回去。11月份的时候,吕万江又把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据给我了,让我去找马某,让马某把房子倒出来,如果倒不出房子的话,就让马某把那10万块钱还给我就完事。之后我按着吕万江的意思多次给马某打电话,但是马某的手机始终关机。之后我就把我联系不上马某的这事和吕万江说了。吕万江就让我把马某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据复印一份,送到马某家去,问问他媳妇知不知道这事。我按着吕万江的意思去办了。到马某家之后,我见到了马某媳妇,马某的媳妇说‘我已经和马某离婚了,我什么事都不知道,这事你别找我了’。之后我回去就把这情况和吕万江说了。2015年12月15日那天吕万江给我打电话说他始终没联系上马某,让我去派出所报案,说你到派出所之后,你就说你是在宁江区建设街九州名城附近和马某签的合同,并把10万块钱现金给了马某,因为马某经常在那一带活动。当时我知道马某是毛都站镇二龙山村的,所以我就到毛都站派出所报案了。我把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据送到马某家是就是要让马某看见,好主动联系吕万江。因为那功夫马某已经联系不上了。知道到公安机关告马某诈骗,公安机关要进行立案侦查,我这么做的目的是要就是想帮吕万江个忙,把钱要回来。我在报案材料里说在巴某那里借5万块钱,钱我确实借了,但不是买房子,我自己花了。2015年4月份,我在帮吕万江办这件事之前我就已经向巴某借5万块钱了。我也确实在家里拿钱了,也没用来买房子,也是我自己花了。吕万江和我说过房产证是假的,我也问他这能行吗,他说没事。在我去公安机关指控马某诈骗我10万元钱的时候我就已经知道房产证是假的”。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1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房子是柏林四季小区,建筑面积96.4平方米的。我没有这套房子。是吕万江让我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我欠他赌债。2015年4月26日我没利用这个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诈骗一个叫林某的人现金10万元钱。吕万江他原来是新庙卫生院的,现在也不上班了,专门放高利贷和放局(设赌局)抽红。吕万江通过街头广告,联系做假证的人,吕万江付了300元钱做假证的费用,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是以我的名字办理的。办假证的应该是外地的,然后我们通过快递公司取的。2010年春天的时候,我和街里的3、4个人,在建设街九州名城吕万江家推扑克赌钱,当时我所带的钱都输光了,之后吕万江主动分几次借给我钱,一共借给我3万块钱。借我钱的时候吕万江说按着1毛钱的利息抬给我,当时我同意了。接下来我按着1毛钱的利息还了他一年的利息,大约还3.6万元钱的利息。后来我实在还不起了,我就让吕万江把原来的1毛钱的利息改成了年利3分钱。这样我每年可以还10800元钱的利息了,但是我也一直没有钱还,就这样利滚利息滚息,一直到今年年初我一共应该连本带息欠吕万江8万块钱。2015年3月份的时候吕万江给我打电话,当时吕万江说:‘你欠我那8万块钱再加上2万块钱的利息,一共是10万块钱,你再给我出一个欠条,你就可以再坚持一年,到今年秋天再还了’。当时我实在还不上钱就同意了。之前在12年3月份,吕万江领着我出去办的假的房屋产权证,当时是吕万江在街头广告上看到办假证的联系电话,就开始联系,用我的名字办的一个柏林四季一个楼的假的房屋产权证,过了几天办的这个假的房屋产权证回来了,我俩又去物流快递取的。当时办假证时,吕万江就是说让我办个假证,好帮我出去张罗钱,具体怎么张罗,他也没说,我也不知道具体情况。知道办假的房屋产权证是违法的。我当时欠吕万江的钱,没法还,他说啥我就听啥了。我就寻思他拿这个假证去骗别人呢。我也管不了这么多了,我也默许了。之后这个假的房屋产权证就放在吕万江手里了,他具体做了什么我也不知道。2015年4月26日吕万江就打发一个叫林某的人在晚上7点多钟的时候到毛都站镇复兴村来找我,因为当时我正好在复兴村办事,我俩就在复兴村打电话见的面,当时林某和另外一个人一起开车来的,和他一起来的那个人我从来没见过,当时天黑我也没看清那个人长什么样,我俩见面之后那个叫林某的人拿出来两张写满字的纸(就是林某提供你们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据),我当时根本就没有细看纸上的内容,我以为还是像以前给吕万江打的那种欠条呢,就在上面签字按押了,当时是林某让我在哪里签字我就在哪里签字了。后来吕万江给我打电话要过两次钱,我跟他说我慢慢还,他就再没找过我。后来我手机坏了,吕万江也就联系不上我了。不认识这个叫林某的人。2010年我从吕万江手里拿3万块钱,我每年都给他打欠条,现在欠条都在吕万江手里。现在总共欠吕万江13万。其中办假证的这个是连本带利息是10万,之前在赌局上还在他手里拿3万,共计是13万。不知道和吕万江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是什么,都是吕万江联系操作的”。本院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中被害人马某证实“我是2016年4月29日给吕万江和马某出具的谅解书,谅解书的内容是:我欠吕万江的10万元钱吕万江不要了,作为此案对我的补偿,之后我对吕万江、林某诬告我一事达成谅解,不再追究吕万江、林某任何民事、刑事责任。谅解书是我和吕万江在毛都站镇毛都西伯村吕万江车库里面签的。假房产证是吕万江主张做的,他是通过办证的野广告办理的假房照。根本不是我的主意”。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吕万江的供述,第1份供述证实“2015年4月份,我连襟林某在马某手购买一套柏林四季小区的房子。5月份时我和林某在一起喝酒,他和说买房子的事。他说马某的房子正在出租,等房子到期就和马某去过户,定金10万元他都交给马某了。之前我和马某在一起时,他说过他有一套柏林四季小区的房子要卖,但是房子的具体位置我不知道。后来我和林某、马某在一起吃饭的时候,马某也说这件事了,当时马某说他的房子大概是90多平米,着急用钱,想卖20多万元。没过几天,林某问我买马某的房子行不行,后说咋不行呢,意思是90多平的房子20多万卖肯定便宜,后来他俩具体怎么谈的这件事我就不清楚了。知道今年11月份,有一天林某给我打电话说房子到期了,但是后来找不到马某了,让我帮忙联系一下马某,我给马某打过多次电话就是关机。今年3月份,林某和我媳妇巴某借的5万元钱,具体当时借钱干啥我不知道,后来我才知道他借这钱是为了给马某交定金”。第2份供述证实“因为马某欠我钱,我就用马某办的假的房屋产权证和林某签了一个假的买卖协议,让马某在上面签字,证明林某在马某手里买了一套房子,交了10万元钱的定金。后来马某不还我钱,我也找不到他了,我就让林某去毛都派出所报案了,告马某诈骗林某10万元钱。马某欠我钱有4、5年了,我记不太清楚了,欠了我9万元钱,加上利息1万,共计10万,他欠我的钱有的是赌债,有的是他临时用钱在我这借的,具体各有多少我也记不清了。马某在我这借钱,当时都有欠条,后来他在我弄这个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后都让他撕毁了。2、3年前,我和马某在街里的墙上看见办假证的电话,就和对方联系了,结果给对方汇去200元钱,对方却没给办,上当了。后来马某自己办了一个假的房屋产权证,具体他咋办的我不知道。马某办假的房屋产权证说要拿去贷款。不清楚假的房屋产权证是否能贷出来款。和林某做房屋买卖协议时,我和林某说‘马某欠我钱,我做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你和他都签上这个协议,证明你在马某手里买了一套房子,预先交订金10万元钱’。林某同意了。我以前在公安机关证实2015年4月份的时候,我连桥林某在马某手里购买了一套柏林四季小区的房子,交马某定金10万元的事是假的,我骗公安机关的。就是我让林某报案了,我这么说也是想让马某把钱给我。林某报案的内容是我告诉他那么说的。大概4、5年前,我在我家建设街运输公司家属楼里和马某等人推扑克赌博的时候,马某在我手里分多次借了共计七万元钱,有的是在赌局上马某输钱了我借给他的,有的是他说家里急用钱我借给他的,具体几次,每次拿多少钱我都记不清了。我多次朝他要,他也不给,大约2-3年前,我和马某商量,他同意还我七万元钱,外加两万块钱的利息,共计九万块钱。但是马某到现在也始终没给上我这钱,大约2-3年前,我和马某在街里的墙上看见办假证的电话,就和对方联系了,结果给对方汇去200元钱,对方却没给办,上当了。后来马某自己办了一个假的房屋产权证,具体他咋办的我不知道。当时我想让马某用办的这个假的房屋产权证去办贷款还我钱,结果也没办下来。一直到今年,年初的时候,我又找马某,他说再给我加一万块钱,共计十万元钱,到秋给我,我也同意了。可是今年我的身体特别不好,我就害怕了,我就想抓紧把钱要回来,好去看病。我就想了一个主意,做了一个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和一个10万元钱的收据,找到我连襟林某,跟他说了这事,让他充当交易方,让马某在上面签字,证明林某在马某手里买了一套房子,交了10万元钱的定金。随后林某在2015年4月26日找到马某,让他签字按手印了。后来马某不还我钱,我也找不到他了,手机也关机了。我就让林某去马某家,把这些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假的房产证复印件都送他家去,结果林某回来后还是没有马某的消息,我就让林某去毛都派出所报案,告马某诈骗林某10万元钱。让马某在房屋买卖协议和假的房产证上签的字,是我提前跟他说的,要把欠我的钱转变成这种买卖房屋的形式,他也同意了。林某知道房产证是假的。他和马某在假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完字后一两个月后,我告诉他的。我让马某签这个假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想把马某欠我的钱转变一种形式,变成一种能让公安机关管理的形式,如果公安机关介入了,我这钱就好要了。我让林某把这些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假的房产证复印件都送他家去的目的是想让马某看到这些东西之后好主动联系我。知道我让林某到公安机关告马某诈骗其10万元钱的事公安机关得立案侦查。这么做的目的是想让马某还我钱。自己授意林某用这些虚假的东西到公安机关指控马某诈骗的事是诬陷行为”。第3份供述证实“我和林某说这个房产证是假的,林某说假的能行吗,我说没事。和马某办理假房产证,是马某自己提出办的,说是要拿去贷款。我说那整一个也行”。本院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中证实“假房产证当时是我的主意,我为了达到索要欠款的目的才这么做的,我是通过办假证的人得到的这个房产证。(马某是怎么对你和林某达成谅解的?)他欠我10万块钱我不要了,作为我诬告陷害他的补偿,所以2016年4月29日马某给我出具的谅解书”。上述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万江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万江在与林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吕万江犯罪后在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属自动投案;其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如实供述了其伙同林某以被害人马某骗取购房款10万元为由诬告陷害被害人马某的事实,属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被告人吕万江应认定自首,对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应予支持;被告人吕万江及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使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真相,及时终止对被害人马某的刑事侦查并对马某撤销案件,有效防止了危害后果的扩大,可以认定本案情节相对较轻;考虑被告人吕万江在案发后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可以认定被告人吕万江犯罪后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综合上述自首、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悔罪表现明显等情节,并考虑公诉机关对于同案犯林某免予起诉的决定,可以考虑对被告人吕万江免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关于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吕万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1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万江犯诬告陷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庆德人民陪审员 闫淑红人民陪审员 付桂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