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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叶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叶刚,叶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63号申请人: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顶琇广场A座14楼。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叶刚被申请人:叶明慧申请人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叶刚、叶明慧名下价值102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刘勇、刘有娴用其共有的坐落洪山区团结新村小区54栋6层2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叶刚、叶明慧名下价值102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刘勇、刘有娴共有的坐落洪山区团结新村小区54栋6层2室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