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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844号本院于2016年1月9日对原告韩梅与被告贾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17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津0117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中“贾建利”应补正为:“贾建立”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庆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