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844号本院于2016年1月9日对原告韩梅与被告贾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17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津0117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中“贾建利”应补正为:“贾建立”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庆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