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白艳与段文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艳,段文民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112号原告白艳,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段文民,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白艳诉被告段文民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艳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德占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