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琳、刘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王琳,女,198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刘建国,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琳与被执行人刘建国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有为人民陪审员 郭亮亮人民陪审员 王红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