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红平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红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981号罪犯郭红平,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杭某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红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红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红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六个表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红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红平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