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萨某、那某被执行人青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萨某,那某被执行人青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萨某。被执行人那某被执行人青某。与萨某、那某、青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97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萨某、那某、青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萨某、那某青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萨某、那某、青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