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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355滨海县东坎镇华杰模板出租站与李文斌、王怀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海县东坎镇华杰模板出租站,李文斌,王怀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滨海县东坎镇华杰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环城社区省道327北侧人民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诉讼理人:蒋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积芹(王中华妻子),女,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滨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斌,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智,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军,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滨海县东坎镇华杰模板出租站因与被上诉人李文斌、王怀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海县东坎镇华杰模板出租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滨海县东坎镇华杰模板出租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滨海县东坎镇华杰模板出租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1891元,由上诉人滨海县东坎镇华杰模板出租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东审 判 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郑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