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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夏英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吴吉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张夏英,吴吉成,刘福真,黄石市枫丹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险黄石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143号(原黄石农商银行院内二楼)。负责人:龚守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夏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大冶市汪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吴吉成。原审被告:刘福真。原审被告:黄石市枫丹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马鞍山路56号。法定代表人:李洪生。上诉人长江保险黄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夏英及原审被告吴吉成、刘福真、出租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江保险黄石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长江保险黄石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美莲审 判 员  刘桂梅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娄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