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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被告泉州市博源经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奇仁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丁洪标、丁明革、柯其仁、柯明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泉州市博源经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奇仁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丁洪标,丁明革,柯其仁,柯明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087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蔡双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楼,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泉州市博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洪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奇仁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柯其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丁洪标,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告:丁明革,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告:柯其仁,男,194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柯明财,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被告泉州市博源经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奇仁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丁洪标、丁明革、柯其仁、柯明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采取其他方式向被告催讨为由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912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减少为241元,又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洪 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雅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