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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殿清、张书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清,张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殿清,男,汉族,1951年5月18日生,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张书华,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生,住庆云县,现住庆云县城区。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2日作出(2016)鲁142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