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宗广、廖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广,廖伟,黄本华,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80号申请人:张宗广,男,生于1959年1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廖伟,男,生于1975年10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黄本华,男,生于1952年3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恩施市。被执行人:邓涛,男,生于1975年1月10日,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本院在执行张宗广与被执行人廖伟、黄本华、邓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大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