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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9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胜文与彭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胜文,彭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通湖管理��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9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孙胜文,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彭清,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胜文与被执行人彭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彬审 判 员 殷 平 安代理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