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恢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玉林长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玉林长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宏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洪展,董事长。被执行人玉林长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党校开发小区。法定代表人:陶祖庆,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13819.76元,扣除已经扣划的款项后,被执行人应再给付申请执行人473977.27元。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73977.27元,申请执行人已经支取该款项,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彬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