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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温西林与李凤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西林,李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西林,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黄家村*组。被执行人李凤娥,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路家村*组。本院在执行温西林与李凤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18000元、案件受理费358元、执行费17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