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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智卫、侯得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智卫,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30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侯得果,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30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牛伟超,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30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6日15时许,在新郑市小高庄小街北头煌子理发店门口,被告人安智卫、牛伟超酒后与理发店老板万某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后安智卫叫来被告人侯得果,三人对理发店老板万某和张某实施殴打,造成万某和张某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万某和张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安智卫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均系主犯,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系初犯、坦白,被告人牛伟超有前科、系自首,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均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15时许,在新郑市小高庄小街北头煌子理发店门口,被告人安智卫、牛伟超酒后与理发店老板万某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后安智卫叫来被告人侯得果,三人对理发店老板万某和张某实施殴打,造成万某和张某受伤。2016年3月30日,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万某和张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安智卫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另查,1、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共同赔偿被害人万某、张某各项损失5万元,同日三被告人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所在社区县级司法机关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均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安智卫供述,2016年3月26日中午12时左右,他和朋友7个人在罗久家中吃饭,喝了点酒。下午3时左右朋友冯某喝多了,送冯某回家时,冯某让他联系一个叫阿强的开门。他给阿强通电话时,发生口角。他和牛伟超到理发店后,阿强的老婆一直让他们出去,不停骂他,撕拽他,阿强也过来说要动手收拾他,他和牛伟超就出去了,阿强和他老婆出来骂他,阿强的老婆手里拿着刀片划伤他手、耳朵,他将阿强老婆推到一边,这时阿强的老婆咬了他的右手小指,当时就流血了,和他一块喝酒的侯得果等几个人就过来了,用拳头和脚打踢阿强和他老婆,后来就被拉开了,侯得果动手没有不清楚。2、被告人牛伟超的供述,与被告人安智卫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并供述自己将张某跺倒在地及侯得果手里拿着棒球棒参与打架的事实。3、被告人侯得果供述,2016年3月26日中午15时左右,安智卫给他打电话说有人骂安智卫,让他到新华路煌子理发店。他到理发店后看到一男一女和安智卫撕扯,旁边有一个拉架的,安智卫当时不能动了,牛伟超也在中间撕扯着。他拿着棒球棒过去朝男子头上打了一下,那个女的过来拉住他的棒球棒,他朝这个女的脸上跺了两脚,那个女的朝他脸上抓了一下,一直抓着他的上衣,那个男的咬着安智卫的手指,后来旁边的人把他们拉开了。4、被害人万某陈述,2016年3月26日中午12点,他和妻子张某饭后就回到理发店休息室休息。他接到一个陌生来电,电话里男子说话比较厉害,两人因此发生争吵,他就把电话挂了。过一会他听到有人在理发店内吵,就出去看到两个男子在店里骂,说要将店砸了。然后这个男子打电话叫人过来,接着掐着他的脖子,另一名男子拽着他的头发拽到理发店门口,他媳妇出来劝架,刚出门口就看到大概五个男子走过来,其中一个男子拿着棒球棒,对他拳打脚踢,房东高某和张某劝架,又朝张某身上拳打脚踢,把他拽到理发店东边的过道里又对他和张某拳打脚踢10多分钟,后来不知道谁喊报警了,他们就跑了。5、被害人张某陈述,与被害人万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6、证人高某证实,万某和张某租用他的房子经营理发店。2016年3月26日13点多,万某和张某从他家吃过饭回理发店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他开门看到安智卫领着4、5个人从四楼下来,说万某说话太横,想打万某。当时他劝安智卫没有劝住,就跟着到理发店。进理发店后安智卫和张某吵了起来,安智卫就和带着的几个人开始打万某,将万某打倒在地上,围着万某拳打脚踢,有一个年轻人拿着棒球棒过来打张某的头了。后来安智卫不知怎么拿了棒球棒,朝万某和张某头上身上打,他赶紧把棒球棒夺了过来,安智卫就伸手掐住万某的脖子,当时围观的路人都在指责安智卫几个人,安智卫几个人就停手跑了,后来民警就到了现场。7、证人刘某证实,2016年3月26日15点,他和同事石某等人在理发店上班期间,进来一个光头的男子,进来问房东电话,他就说不知道,该男子骂他几句,他看该男子喝醉酒了,在店里吵闹,就把老板的电话给了该男子。该男子就出去打电话了,过一会老板万某回来了,那个光头男子带了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进店里说要打万某,还要砸店,光头男子还打电话叫人过来,吵着就走到店外面了。他看见从一边过来几个男子,有一个拿着棒球棒,朝万某身上打了几下,张某过去拉架,拿棒球棒的男子朝张某身上打了一下将其打倒,又朝她脸上跺了一脚,当时高某劝架,光头男子伸手打了高某,把高某脖子打伤,他们准备开车走,被他们店员拦住了,那几个人下车还准备打万某,被店员拦下了,那几个人就跑了。8、证人石某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9、新郑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对作案地点及现场勘查的情况。10、新郑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万某、张某,被告人安智卫的伤情情况。11、扣押决定书,证实作案工具被扣押的情况。12、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前科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前科情况。13、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三被告人到案及案件侦破情况。14、收到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15、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证实三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三被告人均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牛伟超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均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牛伟超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5、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智卫、侯得果、牛伟超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智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侯得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牛伟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作案工具棒球棒一根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新郑市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梅香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魏学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时晓捷 微信公众号“”